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2801民初2744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10月6日生,现住新疆和硕县。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10日生,现住安徽铜陵县。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现住新疆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5.76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