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西路1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 治 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祖力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