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6076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西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