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

饶某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余某某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102民初3404号 原告:饶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余某某甲。 被告:余某某乙。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余某某甲、余某某乙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饶某某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已减半),由原告饶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