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夹江县木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794号
原告:四川省夹江县木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迎春西路37号卓雅居4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青衣街道易漕西路148号3层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207502710N。
法定代表人:江泽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文,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省夹江县木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恢复审理后,原告四川省夹江县木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夹江县木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夹江县木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四川省夹江县木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起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