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102民初4349号
原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广建设公司)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森广建设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申请追加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保单号为2044825111232018000005的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单主张被告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在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上述保险单载明,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的主体是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即与原告就本案案
涉保险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建立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承保公司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所在地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乐山市市中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谢雨杉
书记员 王乔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