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1102民初3877号
原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广建设公司)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保单号为204482511123201800××××的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主张被告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在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上述保险单载明,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的主体是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即与原告就本案案涉保险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建立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保险合同仅对原告及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依据该保险合同主张被告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6日,森广建设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其承建的新地国际城商住小区一期一标段18#、24#楼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同日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向森广建设公司出具了《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明细表(正本)》(保单号:204482511123201800××××),载明:工程名称为新地国际城商住小区一期一标段18#、24#楼,工程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工农村6、7、8、10社,被保人投保员工数200人;保险期限共24个月,自2018年3月27日0时起至2020年2月28日24时止;险别为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意外伤残赔偿限额600000元,无附加险,保险费47429.78元等。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2017版)保险单》(保单号:204482511123201800××××),载明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并向保险人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本保险单内容主要包括明细表、保险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争议处理、特别条款等内容。上述保单明细表及保险单上均加盖内容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保专用章”印章。
审理中,原告陈述,保单上虽加盖的是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的公章,但实际收取保费及出具发票的是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本案案涉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应该是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综上,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明细表(正本)》、《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2017版)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驳回原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西
书记员 蒋佳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