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1102民初3876号
原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广建设公司)与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广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保单号为204482511123201800××××的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主张被告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在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险保险范围内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本院认为,根据保单号为204482511123201800××××的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的内容,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的主体是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即与原告就本案案涉保险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并建立保险合同的相对方是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该保险合同仅对原告及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依据该保险合同主张被告中航财保乐山支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26日,森广建设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其承建的新地国际城商住小区一期一标段18#、24#楼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后,中航财保四川分公司向森广建设公司核发《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明细表(正本)》(保单号:204482511123201800××××),载明:工程名称为新地国际城商住小区一期一标段18#、24#楼,工程地址为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漹城镇工农村6、7、8、10社,被保人投保员工数200人;保险期限共24个月,自2018年3月27日0时起至2020年2月28日24时止;险别为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每人意外伤残赔偿限额660000元,无附加险,保险费47429.78元等。该保单明细表上加盖内容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承保占用章”印章。《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保单抄件》特别约定载明:本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指定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相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的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发的伤残、死亡),除此之外的区域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等。 喻德昌系森广建设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6月24日在工地作业时不慎从4米高的外架坠落受伤,后被送往夹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9月6日。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4日,喻德昌再次在夹江医院住院行颅骨修补术等。2019年7月22日,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喻德昌受到本次事故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28日,森广建设公司与喻德昌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由森广建设公司赔偿喻德昌工伤赔偿款240000元,并就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日,森广建设公司向喻德昌支付工伤赔偿款140000元。审理中,原告陈述已按协议向伤者付清赔偿款,故提出本案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四川森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珊
书记员 张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