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245号之一
原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1696Q,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和桥镇锡宜路溏渎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913695511674G,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78号中南世纪城2A地块3幢101室(CN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一案,原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00元,由原告江苏翰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