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2636号之一
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政和花园A区(新区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姆斯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希姆斯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希姆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希姆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希姆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娟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