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齐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5民初4665号
原告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98号院6号楼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9489224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齐鑫,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经常居住地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对被告齐鑫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天丰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齐鑫的起诉。
审判长*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