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4民初35295号 原告: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茶滘桃湾工业厂房自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