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知民初283号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35号B区×××厂房3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茶滘桃湾工业厂房自编2号C幢4楼。
法定代表人:**1。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彭 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