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终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茶滘桃湾工业厂房自编2号C幢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7日组织庭询对本案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回上诉申请,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上诉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丁 丽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