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73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桃湾工业厂房自编2号C幢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夏汇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汇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140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华夏汇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是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发出,进而认定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韵达快递广东广州越秀区公司所在地址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道××路××号,并非是***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不能以此地址作为管辖连结点。***长期居住生活在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华夏汇海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华夏汇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21)闽厦云证字第10344号公证书和物流信息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记载,华夏汇海公司在***经营的淘宝店铺“汇海体育”上购买了1件跳绳(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并通过邮递方式寄送该被诉侵权商品,其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韵达快递,运单号码:×××75,物流跟踪:2021-05-2118:09:57包裹正在等待揽收;2021-05-2118:28:58广东广州越秀区公司收件员已揽件。”韵达快递服务网点网页查询打印件显示,韵达快递广东广州越秀区公司地址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道××路××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商标权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实施者的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择一提起诉讼。在依据网络销售商的被诉销售行为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时,销售行为地原则上包括不以网络购买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网络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商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网络购买方可以随意选择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被认定为网络销售行为地。 本案中,华夏汇海公司对***提起诉讼,主张***未经许可擅自在其销售及宣传的“跳绳”商品、网店名称上使用与华夏汇海公司注册商标“兴汇海”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华夏汇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华夏汇海公司就此提交了公证书、物流记录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通过网络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且该被诉侵权商品从广州市荔湾区发货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销售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并确定管辖连结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内容,一审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商品销售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华夏汇海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被诉侵权商品销售地有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起诉,因此,***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所在的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姝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