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2526号
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河东村二十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1049737H。
法定代表人:申皓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嘉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6BYD9H。
法定代表人:谢小倩,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龙润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汪春宇
书 记 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