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7执861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永金起重永磁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圆梦北路(阳逻开发区阳发北路特3)第7栋1—4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鄂0117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岳阳市永金起重永磁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永金起重永磁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750元,承担执行费23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房产及机械设备抵押给银行,并被多个法院查封。该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暂无法处置,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重冶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0117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