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19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28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乌苏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312国道5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为扬州中润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A座14F。
法定代表人:冯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中区济微路141号商务楼6231。
本院在执行***与***、乌苏市斯洛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扬州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扬州中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界民初字第0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