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424民初719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申请人: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LX03X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与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账号中的账户金额123134.17元采取保全措施,还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账号为中的账户金额1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以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账号为中的账户金额123134.17元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在平安银行成都金融城支行账号中的账户金额100000元予以冻结。 期限为2023年4月12日至2024年4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1636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