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上诉人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某某、被上诉人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民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隆昌市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创美誉公司)、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颜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