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273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6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LX03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审判长 徐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