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273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家园路32号2栋6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3LX03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隆昌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四川创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进行审理。
审判长 徐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