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81财保111号
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堡支行账户(账号2283××××1090)上的存款2074983.20元予以冻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金手指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堡支行账户(账号2283××××1090)上的存款2074983.2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烽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开军
书记员 郑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