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19087号之一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2号(中外运大厦)B幢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97732B。
负责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兴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龙山镇文技校三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XUYNJ9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福建兴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独立保函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杨婧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