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田县某某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3财保25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罗田县某某场,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一。 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田县某某场价值15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1764********的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担保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罗田县某某场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1764********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