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逯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779号
 
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统一社会代码XXXXXXXXXXXXXX9584;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82923XXXX。
被告:松某,男,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5630。
被告: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82MAOP5WGW8L;法定代表人:郭某;联系方式:1514146XXXX。系辽宁MXXXXX/辽MXXXX挂号车所有人。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 营市东营区 ;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甘谷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696。
被告:宁夏大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经开区;
被告:西安祥旭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与被告松亮、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宁夏大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西安祥旭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与被告松亮、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宁夏大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西安祥旭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与被告松亮、开原市源缘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宁夏大运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西安祥旭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0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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