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大丰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民初第8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83********,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山集镇。 委托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常新**路**号。 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有,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桥镇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丰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通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