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扬州市通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942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7日生,汉族,竹溪县人,住高邮市。
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
经查:原告***在被告扬州市通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内工作时受伤;现被告认为,原告系其职工,应按工伤关系处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被告厂区内工作时受伤,依法应先适用劳动法律关系,先经劳动部门处理。本院不能将其作为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直接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