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27民初1047号
原告:新疆汇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教育路榛玉花园3号楼2**15B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汇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教育路榛玉花园3号楼2**15B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什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乌什镇热斯太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汇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乌什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汇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汇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在开庭审理前与被告乌什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新疆汇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汇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4元,减半收取计6,932元,由原告新疆汇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 兰 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