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8民初812号
原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院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