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04执恢342号
申请执行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璟国际第2幢2-9-209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2164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双照街道办事处西兰路南上召汽车产业园汽车大道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10104824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404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36322.00元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经过总队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天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西安锦之明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同意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决定,故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404执恢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