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7民初79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省恒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封尹大道1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恒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