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森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恒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7民初79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河南省封丘县。 被告:河南省恒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封尹大道1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恒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