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7民初290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封丘县。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20日生,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省恒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山公司),住所:封丘县封尹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公司),住,住所:鹤壁市山城区山城南路东侧正高国际广场**楼****/div>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诉***、***、河南省恒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