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2民初3531号
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住所地: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山水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城关镇光千路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与被告湖北山水凌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3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雷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