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8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襄阳市高新区***建筑物资租赁站。
被告***。
被告襄阳汇劲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保康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银群,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襄阳市高新区***建筑物资租赁站、***、襄阳汇劲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襄阳市高新区***建筑物资租赁站、***、襄阳汇劲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康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猛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胥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