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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钓水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1003民初1926号 原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钓水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211003ME。 法定代表人:朱主任。 被告:油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于楼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8M。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 被告: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216366823。 负责人:姜经理。 被告:李,男,汉族,1994年8月出生,现住灯塔市,身份证号:********。 被告:吴,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现住址:灯塔市,身份证号码:2110********。 被告:朱,男,汉族,1972年9月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身份证号码:21********。 被告:朱,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现住址:辽阳市太子河区,身份证号码:×××0756。 第三人:陈,男,汉族,1987年1月出生,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 第三人: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MA0FEDB534。 法定代表人:王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律师。 第三人:辽宁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明星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MA0TP0QB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李、吴、朱、朱、第三人***、管道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远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村民委员会已预交4300元,法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村民委员会承担2150元,余款2150元退还原告村民委员会承担。鉴定费16000元,由原告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