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0825民初758号
原告:**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35074844P,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中心1幢1**15层11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陕西省兴平市******1组205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电话199××******,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住江西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
被告:***,男,住江西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520********。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038号,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与被告***是同事关系。
原告**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从原告处领用的**带状熔接机(88R)一台,价值59500元;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设备折旧费用0.5万元;3.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万元;4.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为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的设备折旧费用0.5万元;增加诉讼请求5.要求被告***向原告代理人道歉。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1日,原告施工现场主干光缆断,遂雇佣被告***团队前往抢修,当晚,原告将一台带状熔接机交由被告***团队工作人员***,由其前往现场处理故障。在处理完毕一处故障后,被告***携带机器失联,后续站点因其失联导致故障未及时处理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要求返还案涉机器,对方均以各种理由为由拒绝归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非**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只是临时聘用,并未领用其带状熔接机。做事的车辆、工具都是***施工团队负责人***提供,属于团队资产,且***所用工具都用了好几年,并无领用**通信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带状熔接机一说。2.2022年12月1号前往**县大桥处抢修,当时气温零下6度,忙到凌晨居然还不让走,后实在受不了于凌晨01:42找宾馆休息。12月2号07:38被***叫醒,要求前往做事。后因团队负责人知道***被逼着这样做事太辛苦,考虑人身安全问题,于是12月2号下午安排***回南昌,并无失联之说。3.原告的微信的聊天记录凭证,请不要断章取义,聊天记录需要从头看到尾。***所使用的熔接机设备具有购买记录设备,且当时现场做事的视频可以很清楚看到***所使用的熔接机型号,熔接机型号及购买记录可证明***做事所使用的熔接机是属于***团队资产。4.12月1号19:10***确实有给一台机子给***,让***帮忙带往**县给**县现场的抢修人员。到达**县后将机子已经交与**县的抢修人员。因***是临时过来抢修的,对**县现有的电信抢修人员并不熟悉,具体交给谁了,***确实不知道,当时是晚上看不太清。且拿了熔接机的**县抢修人员也确实是在现场一起抢修故障,但没过多久**县电信抢修人员就下班走了。在此件事情上,***只充当了一个快递员的角色。5.去**抢修,是**求着***团队去帮忙,每人每天600元,12月1日至12月2日(含加班),前往2个工人,计4个工,目前**抢修费用尚欠***团队工资2400元。(注:不包含新建县代维费用3.5万未付款,及卫东整治费用高达5万之巨)。即使是丢了,也不是***一个人的责任,***只是把设备带到现场,并没有使用这个设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通信维护,2022年12月1日,原告公司找被告***处理**县大桥故障点的光缆线路抢修。工资按每天1200元付给被告***。原告与被告***沟通好后,被告***安排被告***和原告联系,被告***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处拿走了**带状熔接机(88R)一台带往**县故障点处抢修通信光缆,该设备为原告公司向他人租借。2022年12月2日下午2点左右维修完故障点后,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给被告***打电话,被告***说有事要回南昌,***便让被告***把熔接机留在**交给原告公司的职员**,被告***未交给**便离开了**县。后原告公司多次联系两被告要求返还该熔接机,被告均未返还。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雇请被告***处理**县大桥故障点的通信维修,按每日1200元支付报酬。被告***安排被告***前往维修。去维修前,***从原告委托代理人***处领取了一台**带状熔接机(88R)设备用于维修,该设备是原告租用他人的。但是维修完后被告***并没有将该设备返还给原告,原告虽然不是设备的所有权人,但是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现因设备未能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从原告处领用的**带状熔接机(88R)一台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这台设备不是***一个人用,不是***一个人的责任的辩解。本院认为,***领用了设备,在他占有设备期间就负有保管义务,使设备不被损坏或遗失,否则应负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应由被告***负返还责任。
被告***安排其雇佣的人员即被告***与原告公司联系,由被告***带原告的**带状熔接机前往**县大桥故障点抢修通信光缆。该设备至今未返还,***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的设备折旧费用0.5万元,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设备折旧费用的计算依据,考核表亦未能证明1万元的经济损失与熔接机未归还存在因果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该诉请。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代理人赔礼道歉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四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带状熔接机(88R)一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62元,减半收取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元,被告***负担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宋 佳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