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财保417号之一
申请人:赛尔通信服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宗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35074844P。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申请人:获嘉县好帮手机械厂。
法人代表:李广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MA465RU79J
地址:河南省获嘉县。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2021)豫0223财保417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获嘉县好帮手机械厂名下的***所驾驶的豫GF××××号重型平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丽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