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702执异136号
异议人(申请人):陕西紫光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与兴咸路什字西南角西部云谷二期6座1单元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8X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P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分公司,住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79。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汉文化精品客栈分公司,住汉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傥骆路中段汉人老家街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2Q。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宴月小筑分公司,住汉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傥骆路中段汉人老家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E388。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紫光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紫光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分公司、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兴汉文化精品客栈分公司、汉中汉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宴月小筑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陕西紫光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陕西紫光阁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