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某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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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91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59551C。
负责人:蒋伶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天长市。
被告:安徽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拓基城市广场金座C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YPBL67。
法定代表人:曾继红。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安徽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辉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栋佳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叶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