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242号
原告:百川实验科学技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大塱(厂房C7)六楼自编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鉴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2号(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大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川实验科学技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鉴实验室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川实验科学技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川实验科学技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54元,由原告百川实验科学技术研究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