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24民初828号
原告:***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AW6KX8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久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浙西综合物流中心2区1幢3层A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8FH3T2F。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久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