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804号 申请人:合肥强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荷塘路**杏花国际广场A-办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1786115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紫蓬路南天门湖花园**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JFKQ1D。 负责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中建智立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C4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彩虹大厦**用代码9134010078107048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合肥强龙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强龙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浩然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合肥强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徐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