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修与某某、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3515号

原告:**修,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流,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奥胜,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

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188号中建智立方二期8-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ZDC459。

法定代表人:徐敏,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110772429995。

法定代表人:李多举,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杨,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金宝,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修与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修承担。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