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965号
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鼎立搅拌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RRJC430。
法定代表人:付世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中建智立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DC459。
法定代表人:徐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西、紫蓬路南天门湖花园**2-502信用代码:91340111MA2TJFKQ1D。
法定代表人:徐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豪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为1268元,由合肥达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