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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11民初1085号 原告:周某某,男,住安徽省。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孙某某,男,住安徽省。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孙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