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54海门城南钢模租赁站与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554号
原告:海门城南钢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RRH5J43),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开发区利北村42组。
负责人:周林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佩,南通市海门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205049015),住所地镇江市菊花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龚继遂。
被告:***,男,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告: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684014245324F),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9号。
负责人:沈旭东。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城南钢模租赁站与被告江苏现代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门城南钢模租赁站于2021年2月19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城南钢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照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城南钢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3元,由原告海门城南钢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