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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0民初4177号 原告:夏某,男,199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原告之妻),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