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6民初9040号
原告:陕西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陕西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