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某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郑某利,郑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27794号
原告:西部某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郑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西部某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部某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西部某电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部某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83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83元,由原告西部某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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