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27民初118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新疆仟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K座15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年约54岁,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8日出生,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仟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之间的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以被告新疆仟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付清租赁费为由,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国山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